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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區(qū)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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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組配分類: 行政處罰目錄分表及流程圖
        發(fā)布機構: 宣州區(qū)水利局 主題分類:
        名稱: 宣州區(qū)水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 文號:
        生成日期: 2018-04-10 發(fā)布日期: 2018-04-10
        索引號:
        組配分類: 行政處罰目錄分表及流程圖
        發(fā)布機構: 宣州區(qū)水利局
        主題分類:
        名稱: 宣州區(qū)水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
        文號:
        生成日期: 2018-04-10
        發(fā)布日期: 2018-04-10
        宣州區(qū)水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
        發(fā)布時間:2018-04-10 00:00 來源:宣州區(qū)政府 瀏覽次數: 字體:[ ]

        宣州區(qū)水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試行)

         

        一、對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6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55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44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執(zhí)行標準

        1)物體在3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3%以下,在規(guī)定期限內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物體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3%以上8%以下,在規(guī)定期限內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清除障礙、拒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或者物體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8%以上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圍湖造地或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66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第二十三條 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有計劃地退地還湖。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行洪、輸水后,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執(zhí)行標準

        1、圍湖造地的

        1)圍湖造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的,不予罰款;

        2)圍湖造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圍湖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或者圍湖造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1)圍墾河道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的,不予罰款;

        2)圍墾河道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圍墾河道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或者圍墾河道面積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三、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設置排污口和未經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67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67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zhí)行標準

        1、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進行罰款。

        (1)排污口日排污量小于40噸,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排污口日排污量4080噸,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排污口日排污量在80噸以上,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進行罰款。

        1)新建、改建排污口日排污量小于40,或擴大排污口超過原許可日排污量20噸以下,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新建、改建排污口日排污量4080,或擴大排污口超過原許可日排污量20—50噸,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新建、改建排污口日排污量在80噸以上,或擴大排污口超過原許可日排污量50噸以上,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69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

        執(zhí)行標準

        1、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地表水和淺層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時50 m3以下;深層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時10 m3以下,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地表水和淺層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時50-100 m3;深層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時10-50 m3,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4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地表水和淺層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時100m3以上;深層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時50 m3以上,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或有阻撓執(zhí)法檢查、逃避處理行為的,處10萬元罰款,有取水許可證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五、對建設項目的節(jié)水設施沒有建成或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71條規(guī)定:建設項目的節(jié)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zhí)行標準

        1、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使用并改正的,處5萬元罰款;

        2、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使用,但未改正或者未完全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停止使用,不改正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附屬設施和毀壞防汛、水文監(jiān)測設施及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動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72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jiān)測、水文地質監(jiān)測設施的;()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60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安徽省水文條例》第39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侵占、毀壞水文監(jiān)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監(jiān)測設施,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省水文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執(zhí)行標準

        1、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jiān)測、水文地質監(jiān)測設施的;

        (1)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的;

        1)違法行為未對防洪工程設施造成損壞,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予以批評教育,不予罰款;

        2)造成的損失在1萬元以下,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造成的損失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毀壞防汛、水文監(jiān)測、水文地質監(jiān)測設施的;

        1)侵占、毀壞水文監(jiān)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水文監(jiān)測儀器、設備、水文監(jiān)測標志,用于水文監(jiān)測的供電、供水設施和為水文測站提供專項服務的其他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萬元的罰款;

        2)侵占、毀壞水文監(jiān)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水文監(jiān)測場地、地下水監(jiān)測井、水文測站站房、專用道路、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附屬設施主體結構,或者水文測船及測船碼頭、水文纜道、水位觀測平臺及其附屬設施附屬結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3萬元的罰款;

        3)侵占、毀壞水文監(jiān)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水文測船及測船碼頭、水文纜道、水位觀測平臺及其附屬設施主體結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5萬元的罰款。

        2、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1)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等活動的

        1)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基本消除危害后果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危害后果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1)采石、取土在50立方米以下,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采石、取土在5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采石、取土在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4)采石、取土在200立方米以上,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采石、取土雖在200立方米以下,但不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對違反水土保持法有關規(guī)定從事作業(yè)、開墾、開發(fā)采伐和生產建設單位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guī)的處罰

        1、在崩塌、滑坡危險區(qū)或者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或單位進行罰款。

        執(zhí)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48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qū)或者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zhí)行標準

        1)取土、挖砂、采石等在20噸以下、或擾動地表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1000元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罰款;

        2)取土、挖砂、采石等在20噸以上(含)50噸以下、或擾動地表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以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罰款;

        3)取土、挖砂、采石等在50噸以上(含)、或擾動地表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1萬元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罰款。

        2、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fā)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f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fā)面積,可以對個人或單位進行罰款。

        執(zhí)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49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fā)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f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fā)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執(zhí)行標準

        1)在25°以上(含)35°以下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對個人處每平方米1元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2元罰款;

        2)在35°以上(含)45°以下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對個人處每平方米1.5元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5元罰款;

        3)在45°以上(含)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對個人處每平方米2元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10元罰款。

        3、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進行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進行罰款。

        執(zhí)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51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采集發(fā)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zhí)行標準

        ()1在省級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qū)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恢復植被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罰款;

        2)在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恢復植被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3萬元罰款;

        3)在國家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恢復植被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罰款。

        4、在林區(qū)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進行罰款。

        執(zhí)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52條規(guī)定:在林區(qū)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執(zhí)行標準

        1)在林區(qū)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且造成輕度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2元罰款;

        2)在林區(qū)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且造成中度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6元罰款;

        3)在林區(qū)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且造成強烈以上(含)水土流失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10元罰款。

        5、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進行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執(zhí)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53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執(zhí)行標準

        (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1)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未補辦手續(xù)的,處5萬元罰款;

        2)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而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未補辦手續(xù)的且擾動地表面積在5公頃以下、或挖填土石方量5萬立方米以下,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而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未補辦手續(xù)的且擾動地表面積在5公頃以上(含)20公頃以下、或挖填土石方量5萬立方米以上(含)20萬立方米以下,處15萬元以上(含)35萬元以下的罰款;

        4)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而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未補辦手續(xù)的且擾動地表面積在20公頃以上、或挖填土石方量20萬立方米以上,處35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1)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發(fā)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未補辦手續(xù)的,處5萬元以上(含)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建設項目的規(guī)模(占地或挖填土石方量)發(fā)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未補辦手續(xù)的,處15萬元以上(含)35萬元以下的罰款;

        3)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guī)模(占地或挖填土石方量)均發(fā)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未補辦手續(xù)的,處35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1)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措施變更量達40%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未補辦手續(xù)的,處5萬元以上(含)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措施變更量達40%以上(含)60%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未補辦手續(xù)的,處15萬元以上(含)3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水土保持措施變更量達60%以上(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未補辦手續(xù)的,處35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下的罰款。

        6、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進行罰款。

        執(zhí)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54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zhí)行標準

        1)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經監(jiān)督檢查,已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經整改后驗收合格的,處5萬元罰款;

        2)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經監(jiān)督檢查,仍繼續(xù)生產或者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經整改后驗收合格的,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經監(jiān)督檢查,仍繼續(xù)生產或者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經整改后驗收不合格的,處15萬元以上(含)35萬元以下的罰款;

        4)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經監(jiān)督檢查,仍繼續(xù)生產或者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開展驗收工作的,處35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下的罰款。

        7、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進行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執(zhí)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55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執(zhí)行標準

        1)同一建設單位或同一項目,首次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10元罰款;

        2)同一建設單位或同一項目,第二次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15元罰款;

        3)同一建設單位或同一項目,第三次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qū)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20元罰款。

        8、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進行罰款。

        執(zhí)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57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執(zhí)行標準

        1)在國家和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qū)以外的生產建設項目,繳納義務人逾期并經催繳后仍不繳納的,處以應繳費用1倍罰款;

        2)在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qū)的生產建設項目,繳納義務人逾期并經催繳后仍不繳納的,處以應繳費用2倍罰款;

        3)在國家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qū)的生產建設項目,繳納義務人逾期并經催繳后仍不繳納的,處以應繳費用3倍罰款。

         

        八、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65條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jié)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55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執(zhí)行標準

        1、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進行處罰。

        1)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或歷史最高洪水位斷面3%以下的,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8%以上15%以下, 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15%以上,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進行處罰。

        1)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預算在1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預算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預算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4)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預算在5萬元以上的,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進行處罰。

        1)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下的,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200米以下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200米以上300米以下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占用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二1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300米以上400米以下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4)占用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40萬元以上的,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400米以上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情節(jié)輕重進行處罰。

        1)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兩種以上,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在規(guī)定的期限未完全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兩種以上,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的,或者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改正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對違反《防洪法》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53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guī)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guī)劃同意書手續(xù);違反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54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58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zhí)行標準

        1、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guī)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或未按規(guī)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處罰

        1)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guī)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罰款。

        1)違反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基本消除危害后果的,或者投資額在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工程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沒有設計洪水位的,按河道防汛警戒水位、設計排澇水位或者設計灌溉水位,下同)斷面3%以下的,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消除部分危害后果的,或者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工程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違反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但未能消除危害后果的,或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工程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8%以上15%以下, 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

        4)違反規(guī)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或者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工程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15%以上,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并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按規(guī)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處罰。

        1)投資額在3萬元以下,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的,不予罰款;

        2)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的,或者投資額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未能恢復原狀,但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或者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未恢復原狀,也未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或者投資額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5)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或者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1)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進行處罰。

        1)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或歷史最高洪水位斷面3%以下的,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8%以上15%以下, 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15%以上,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進行處罰。

        1)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預算在1萬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預算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預算在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4)恢復原狀所需費用預算在5萬元以上的,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進行處罰。

        1)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下的,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200米以下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200米以上300米以下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占用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二1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300米以上400米以下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4)占用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40萬元以上的,或者鋪設跨河管道、電纜占用河道管理范圍長度400米以上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情節(jié)輕重進行處罰。

        1)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兩種以上,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在規(guī)定的期限未完全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兩種以上,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的,或者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拒不改正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或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1)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上報的

        1)逾期30天以內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逾期30天以上90天以內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逾期90天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1)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下,經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通過驗收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通過驗收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經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通過驗收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通過驗收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經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通過驗收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通過驗收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對在堤防、護堤地從事無關活動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44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fā)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fā)掘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guī)定或者指令的。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46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條中規(guī)定的罰款,對經營性違法行為按 1 萬元以下的標準執(zhí)行; 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按 1000 元以下的標準執(zhí)行。

        執(zhí)行標準

        1)違法行為造成危害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已停止違法行為,并采取補救措施的,對經營性違法行為并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并處300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行為造成危害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已停止違法行為,但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對經營性違法行為并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未停止違法行為,又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對經營性違法行為并處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并處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對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內進行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依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45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46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條中規(guī)定的罰款,對經營性違法行為按 1 萬元以下的標準執(zhí)行; 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按 1000 元以下的標準執(zhí)行。

        執(zhí)行標準

        1、在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1)違法行為造成較輕危害的,對經營性違法行為并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并處300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的,對經營性違法行為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對經營性違法行為并處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并處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2、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1)不聽勸阻,造成涵閘閘門損壞預算在在1萬元以下的,或影響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情節(jié)較輕的,處300元以下的罰款;

        2)不聽勸阻,造成涵閘閘門損壞預算在在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或影響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情節(jié)嚴重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3)不聽勸阻,造成涵閘閘門損壞預算在在3萬元以上的,或影響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4)不聽勸阻,造成涵閘閘門徹底不能運行或河道管理單位無法工作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對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設施和違規(guī)騙取使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49條規(guī)定: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50條規(guī)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56條規(guī)定: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zhí)行標準

        1、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

            1)上述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地表水和淺層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時50m3以下;深層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時10m3以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1萬元罰款;

            2)上述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地表水和淺層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時50 -100m3;深層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時10-50 m3,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上述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的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地表水和淺層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時100m3以上;深層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時50m3以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

        1)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尚未造成取水事實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罰款;

        2)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地表水和淺層地下水設計取水能力在每小時50 m3以下,或者深層地下水設計取水能力在每小時10m3以下,已經開始取水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地表水和淺層地下水設計取水能力在每小時50 m3以上,或者深層地下水設計取水能力在每小時10m3以上,已經開始取水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

        1)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但尚未造成取水事實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非法取水不超過三個月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非法取水超過三個月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十三、對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51條規(guī)定: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執(zhí)行標準

        1、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且取水超限額20%以內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但尚未造成受讓方取水事實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

        2、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且取水超限額20%以上50%以下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且受讓方已經開始取水未超過三個月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罰款;

        3、拒不執(zhí)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且取水超限額50%以上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且受讓方已經開始取水超過三個月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罰款;

        4、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十四、對不按規(guī)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弄虛作假以及退水水質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一)不按照規(guī)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二)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

        執(zhí)行標準

        1、不按照規(guī)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1)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報送符合規(guī)定的年度取水情況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報送符合規(guī)定的年度取水情況的,或者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經罰款處罰后仍不改正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2、拒絕接受監(jiān)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1)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配合檢查、不提供真實情況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經罰款處罰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繼續(xù)弄虛作假、態(tài)度惡劣、抗拒監(jiān)督檢查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3、退水水質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的

        1)在規(guī)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退水水質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或者雖采取措施但退水水質仍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經罰款處罰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采取措施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十五、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運行不正常以及逾期不更換、不修復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53條規(guī)定: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執(zhí)行標準

        1、未安裝計量設施的

            1)在規(guī)定期限內安裝到位的,除按照規(guī)定征收水資源費外,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安裝到位的,除按照規(guī)定征收水資源費外,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經兩次以上責令其安裝但仍不安裝的,除按照規(guī)定征收水資源費外,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2、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

        1)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更換或者未修復正常的,除按照規(guī)定征收水資源費外,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2)半年內第二次出現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或者未修復正常的,除按照規(guī)定征收水資源費外,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半年內出現第三次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或者未修復正常的,除按照規(guī)定征收水資源費外,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十六、對不符合水功能區(qū)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wěn)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43條第一款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符合水功能區(qū)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wěn)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zhí)行標準

        1、違法行為不符合水功能區(qū)劃,對水體有較輕污染,對河道行洪,河勢穩(wěn)定和水工程安全運行有危害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已停止違法行為,并采取補救措施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行為不符合水功能區(qū)劃,對水體有中度污染,對河道行洪,河勢穩(wěn)定和水工程安全運行有危害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已停止違法行為,但未采取補救措施的,處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行為不符合水功能區(qū)劃,對水體有重度污染,對河道行洪,河勢穩(wěn)定和水工程安全運行有危害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未停止違法行為,又未采取補救措施的,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對擅自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建設項目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qū)內取水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44條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qū)內取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zhí)行標準

        1、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能力每小時10m3以下,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qū)內取水,取水能力每小時20m3以下,逾期不拆除的,并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能力每小時10-30m3,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qū)內取水,取水能力每小時20-50m3,逾期不拆除的,并處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能力每小時30-50m3,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qū)內取水,取水能力每小時50-80m3,逾期不拆除的,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取水能力每小時50m3以上,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qū)內取水,取水能力每小時80m3以上,逾期不拆除的,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對因建設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其他項目工程,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相關設施;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zhí)行標準

        1)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或歷史最高洪水位斷面3%以下的,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3%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8%以上15%以下, 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4)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15%以上,或者建筑占用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對逾期不拆除、不清除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違法建設項目和障礙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46條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項目、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強行拆除、清障,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執(zhí)行標準

        1、違法活動對水工程安全運行造成危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項目、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已停止違法行為,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設項目、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活動對水工程安全運行造成危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項目、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已停止違法行為,但未在限期內拆除違法建設項目、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活動對水工程安全運行造成危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項目、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既不停止違法行為,又不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對經營活動妨礙水工程安全運行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28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經營活動妨礙水工程安全運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第四款: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不得違反水功能區(qū)劃,不得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污染水體。)

        執(zhí)行標準

        1、妨礙水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停止違法行為的,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2、妨礙水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停止違法行為的,未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妨礙水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既不停止違法行為,又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一、對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其他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和施工方案未按規(guī)定進行批準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45條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相關設施;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31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其他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和施工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批準,并在建設過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方案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同意)規(guī)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相關設施;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zhí)行標準

        (1)工程建設方案、施工方案及改變施工方案時,未經審查同意,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后,已停止違法行為且在期限內補辦有關手續(xù)的,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工程建設方案、施工方案及改變施工方案時,未經審查同意,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后,已停止違法行為但未在期限內補辦有關手續(xù)的,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工程建設方案、施工方案及改變施工方案時,未經審查同意,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后,仍未停止違法行為且在期限內補辦有關手續(xù)的,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4)工程建設方案、施工方案及改變施工方案時,未經審查同意,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后,仍未停止違法行為,仍未在期限內補辦有關手續(xù)的,處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對非法采砂活動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29條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30條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收繳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

        (二)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的要求采砂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隨采隨運,未及時清除砂石和棄料堆體,或者采砂活動結束后,未及時對采砂現場進行清理、平整的,責令限期清除、清理、平整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除、清理、平整,經催告仍不清除、清理、平整的,可以代為清除、清理、平整,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裝運違法開采的砂石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31條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采砂船舶、機具違法滯留在禁采區(qū)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未拆除采砂設備,或者未在指定地點停放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4、《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32條規(guī)定: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經催告仍不清除的,可以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33條規(guī)定: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依法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的,由頒發(fā)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處以應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罰款不超過3萬元。

        執(zhí)行標準

        1、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

            1)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的罰款;

            2)違法采砂兩次及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在防汛警戒水位以上或者距離堤防堤腳100米內、距離護岸工程50米內采砂的;

            2)在主航道采砂造成航道堵塞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3)非法采砂破壞、侵占、毀損堤防、護岸、水閘、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監(jiān)測、測量、河岸地質監(jiān)測等設施以及交通、通信照明等設施的;

            4)以威脅、要挾、恐嚇、滋事、非法扣押執(zhí)法人員及其它暴力形式等手段阻撓抗拒執(zhí)法的,或者棄船等方式逃避處理的;

        5)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其他行為。

        2、偽造、涂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

        1)無違法所得的,收繳偽造、涂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處1萬元罰款; 

        2)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的,收繳偽造、涂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處2萬元罰款; 

        3)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收繳偽造、涂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處3萬元罰款。

        3、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guī)定要求采砂的

        1)雖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但首次在禁采區(qū)、禁采期采砂的,或采砂點超出規(guī)定地點外沿10米以內,或者在規(guī)定地點內超采時限24小時以內,或者超出采砂許可規(guī)定深度2米以內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000元罰款;

        2)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第二次在禁采區(qū)、禁采期采砂的,或采砂點超出規(guī)定地點10米以上30米以下,或者在規(guī)定地點內超采時限達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或者超出采砂許可規(guī)定深度2米以上3米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罰款; 

        3)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三次在禁采區(qū)、禁采期采砂的,或采砂點超出規(guī)定地點30米以上50米以下,或者在規(guī)定地點內超采時限達48小時以上72小時以下,或者超出采砂許可規(guī)定深度3米以上4米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罰款;

        4)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四次以上(含四次)在禁采區(qū)、禁采期采砂的; 或采砂點超出規(guī)定地點50米以上,或者在規(guī)定地點內超采時限達72小時以上,或者超出采砂許可規(guī)定深度4米以上的;

        2)在防汛警戒水位以上或者距離淮河堤防堤腳100米內、距離護岸工程50米內采砂的;

        3)在主航道采砂造成航道堵塞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4)采砂破壞、侵占、毀損堤防、護岸、水閘、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監(jiān)測、測量、河岸地質監(jiān)測等設施以及交通、通信照明等設施的;

        5)以威脅、要挾、恐嚇、滋事、非法扣押執(zhí)法人員及其它暴力形式等手段阻撓抗拒執(zhí)法的,或者棄船等方式逃避處理的;

        6)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其他行為。

        4、未隨采隨運,未及時清除砂石和棄料堆體,或者采砂活動結束后,未及時對采砂現場進行清理、平整的

        1)未按照許可規(guī)定作業(yè)方式及棄料處理方式開采河砂500噸以下的,處以5000元罰款; 

        2)未按照許可規(guī)定作業(yè)方式及棄料處理方式開采河砂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未按照許可規(guī)定作業(yè)方式及棄料處理方式開采河砂1000噸以上的,處以2萬元罰款。

        5、裝運違法開采的砂石的

        1)首次違法運輸砂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5000元的罰款;

        2)違法運輸砂石兩次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

        3)違法運輸砂石三次及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萬元的罰款。

        6、采砂船舶、機具違法滯留在禁采區(qū)的,在禁采期內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未拆除采砂設備,或者未在指定地點停放的

        1)采砂船舶、機具首次查處下列情況的:滯留在禁采區(qū)的,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未拆除采砂設備,或者未在指定地點停放的,處以5000元罰款;

        2)采砂船舶、機具二次查處下列情況的:滯留在禁采區(qū)的,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未拆除采砂設備,或者未在指定地點停放的,處以1萬元罰款;

        3)采砂船舶、機具三次及以上查處下列情況的:滯留在禁采區(qū)的,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未拆除采砂設備,或者未在指定地點停放的,處以2萬元罰款。

        7、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的

        1)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堆砂在2000噸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堆砂在2000噸以上4000噸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2萬元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3)堆砂在4000噸以上6000噸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堆砂在6000噸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8、未依法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的

        1)拒不繳納額占應繳納額30%以下的,處以應繳費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罰款不超過3萬元;

        2)拒不繳納額占應繳納額30%以上至50%以下的,處以應繳費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罰款不超過3萬元;

        3)拒不繳納額占應繳納額50%以上下的,處以應繳費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罰款不超過3萬元。

         

        二十三、對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抗旱統一調度和指揮的處罰

        執(zhí)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60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強制執(zhí)行,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徽省抗旱條例》第33條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水工程的經營者不服從抗旱指揮機構用水調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調度水量的水資源費,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zhí)行標準

        1、水工程的經營者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經查處后,能夠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給予警告;

        2、警告后,水工程的經營者再次發(fā)生違反統一調度和指揮的,處以1萬元以上至3萬元以下罰款;

        3、經罰款處罰后,水工程的經營者拒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對違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1、執(zhí)法依據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供水單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以及未按照規(guī)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fā)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發(fā)生水質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報告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執(zhí)行標準

          1)供水設施發(fā)生故障后,12小時未及時搶修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供水設施發(fā)生故障后,24小時未及時搶修的,可以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3)供水設施發(fā)生故障后,48小時未及時搶修的,可以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4)供水設施發(fā)生故障后,超過48小時未及時搶修的,可以處5000元罰款;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并采取相應的應急供水措施。

        3、執(zhí)行標準

          1)發(fā)生水質污染,1小時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報告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2)發(fā)生水質污染,2小時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報告的,可以處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3)發(fā)生水質污染,3小時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報告的,可以處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款;

          4)發(fā)生水質污染,4小時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報告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下罰款;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并采取相應的應急供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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