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3899/201806-00005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目錄分表及流程圖 |
發(fā)布機構: | 宣州區(qū)住建局 | 主題分類: | 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 / 公民 / 其他 |
名稱: | 區(qū)住建委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 文號: | |
生成日期: | 2018-06-0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05 |
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3899/201806-00005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目錄分表及流程圖 |
發(fā)布機構: | 宣州區(qū)住建局 |
主題分類: | 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 / 公民 / 其他 |
名稱: | 區(qū)住建委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
文號: | |
生成日期: | 2018-06-05 |
發(fā)布日期: | 2018-06-05 |
區(qū)住建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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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實施依據(jù) |
裁量情形 |
處罰標準 |
對應權責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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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發(fā)包單位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fā)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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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50萬元罰款,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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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處100萬元罰款,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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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或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條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jiān)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吊銷資質證書,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jiān)理酬金1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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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吊銷資質證書,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jiān)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3%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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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吊銷資質證書,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jiān)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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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反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jiān)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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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沒收違反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jiān)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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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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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及工程監(jiān)理單位轉讓工程監(jiān)理業(yè)務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jiān)理單位轉讓工程監(jiān)理業(yè)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jiān)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從輕情形 |
違法轉包簽訂合同但沒有實施的 |
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0.6%以下的罰款;對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監(jiān)理酬金25%以上30%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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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違法轉包已經(jīng)實施,沒有出現(xiàn)質量安全問題的 |
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30%以上4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6%以上0.8%以下罰款;對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監(jiān)理酬金30%以上40%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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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違法轉包已經(jīng)實施,出現(xiàn)質量安全問題 |
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4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8%以上1%以下罰款;對工程監(jiān)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監(jiān)理酬金40%以上50%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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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和未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擅自施工等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jīng)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jiān)理而未實行工程監(jiān)理的;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2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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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4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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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改正,處5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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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工程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及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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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三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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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四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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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及其他不按工程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四條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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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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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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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span>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1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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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15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八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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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停業(yè)整頓,處2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十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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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1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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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15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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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改正,處20萬元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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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涉及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公布)第70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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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75萬元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8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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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100萬元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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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冒用他人資質等級或允許他人使用其資質等級許可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293號)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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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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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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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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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40%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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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吊銷資質證書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50%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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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jīng)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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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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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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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不按規(guī)定受聘并從事業(yè)務的處罰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 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 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 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zhí)行業(yè)務或者吊銷資格 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違法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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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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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違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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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160號)第三十條 企業(yè)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該企業(yè)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罰款.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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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40%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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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吊銷資質證書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50%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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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未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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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393號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3個月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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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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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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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違反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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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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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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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guī)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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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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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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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及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處罰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國家經(jīng)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yè)部、水利部令第12號公布,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水利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3號修正)第七十條:“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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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一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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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處五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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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其他情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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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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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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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及投標人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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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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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比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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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實作假,欺騙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制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中標無效,給招標人制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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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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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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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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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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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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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七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中標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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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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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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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公布)第59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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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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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十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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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肢解后分別轉讓或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及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四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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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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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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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招標人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和違反時限、資格預審等規(guī)定接受投標單位、個人或文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六條: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guī)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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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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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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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guī)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不按規(guī)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令第 6 1 3 號) 第六十六條: “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guī)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 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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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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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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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不按規(guī)定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guī)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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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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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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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標后招標人不依法履行責任義務或擅自改變中標結果、提出附加條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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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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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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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違反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對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時未按規(guī)定進行備案的處罰 |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第二十五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15日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罰款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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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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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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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招標人未按規(guī)定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處罰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54號令)第二十五條: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工程招標代理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與所代理招標工程的招投標人有隸屬關系、合作經(jīng)營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 (二)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活動;(三)超越資格許可范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四)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五)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六)未經(jīng)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七)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八)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九)對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拒不執(zhí)行或者以弄虛作假方式隱瞞真相;(十)擅自修改經(jīng)招標人同意并加蓋了招標人公章的工程招標代理成果文件;(十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十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依法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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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資格許可機關不予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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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四)、(五)、(六)、(九)、(十)、(十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以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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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開發(fā)企業(yè)擅自預售商品房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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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預售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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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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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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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違反商品房銷售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對未取得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三十七條未取得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罰款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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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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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7.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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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三十九條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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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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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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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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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以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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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處以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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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產開發(fā)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將測繪成果或需要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建設部第88號令發(fā)布)第四十一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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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5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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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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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銷售商品房中違反規(guī)定的處罰 |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四十二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銷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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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并可處以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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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并可處以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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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違反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對未辦理商品房租賃登記備案出租房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fā)生變化、續(xù)租或租賃終止,當事人未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xù)或注銷手續(xù)的處罰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6號)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shù)阶赓U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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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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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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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租的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處罰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6號)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0.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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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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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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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租住房未按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低于當?shù)卣?guī)定的最低標準的處罰 |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 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shù)厝嗣裾?guī)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wèi)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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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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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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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違反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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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號令)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yǎng)護義務的;(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用途的。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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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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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賃補貼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請,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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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違反物業(yè)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對住宅物業(yè)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未經(jīng)批準擅自采用協(xié)議方式選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住宅物業(yè)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未經(jīng)批準,擅自采用協(xié)議方式選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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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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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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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單位擅自處置屬于業(yè)主的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規(guī)定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yè)主的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yè)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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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1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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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20萬元的罰款給業(yè)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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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單位不按規(guī)定向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移交有關資料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yè)管理企業(yè)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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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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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0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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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yè)管理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yè)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yè)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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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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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的罰款;給業(yè)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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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聘用未取得物業(yè)管理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yè)管理活動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聘用未取得物業(yè)管理職業(yè)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yè)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yè)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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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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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的罰款;給業(yè)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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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將一個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的全部物業(yè)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將一個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的全部物業(yè)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剩余部分按照業(yè)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yè)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委托合同金額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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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委托合同金額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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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處以委托合同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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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單位在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不按規(guī)定配置必要的物業(yè)管理用房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建設單位在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不按照規(guī)定配置必要的物業(yè)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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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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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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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jīng)業(yè)主大會同意,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擅自改變物業(yè)管理用房用途的處罰 |
《物業(y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經(jīng)業(yè)主大會同意,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擅自改變物業(yè)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剩余部分按照業(yè)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擅自改變物業(yè)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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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擅自改變物業(yè)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剩余部分按照業(yè)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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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擅自改變物業(yè)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yǎng)護,剩余部分按照業(yè)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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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擅自撤離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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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擅自撤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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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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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十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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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違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yè)管理業(yè)務的處罰 |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yè)管理業(yè)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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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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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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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處罰 |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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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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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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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不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xù)的處罰 |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x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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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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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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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開發(fā)建設單位違反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規(guī)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或開發(fā)建設單位未按規(guī)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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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fā)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fā)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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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開發(fā)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開發(fā)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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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開發(fā)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開發(fā)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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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設單位未向縣級物業(yè)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送籌備首次業(yè)主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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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fā)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fā)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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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開發(fā)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開發(fā)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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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開發(fā)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開發(fā)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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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設單位不按規(guī)定承擔首次業(yè)主大會會議籌備經(jīng)費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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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fā)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fā)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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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開發(fā)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開發(fā)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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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開發(fā)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開發(fā)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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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對騙取、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房地產開發(fā)資質證書行為的處罰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 企業(yè)開發(fā)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fā)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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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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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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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工程質量低劣,發(fā)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罰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77號令]第二十二條 企業(yè)開發(fā)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fā)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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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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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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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按規(guī)定發(fā)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處罰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 企業(yè)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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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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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降低資質等級,并可處以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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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行為的處罰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 企業(yè)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手續(xù)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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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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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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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違反城鎮(zhèn)燃氣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對未取得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jīng)營活動和不按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從事燃氣經(jīng)營活動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jīng)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燃氣經(jīng)營者不按照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從事燃氣經(jīng)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對未取得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jīng)營活動的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燃氣經(jīng)營者不按照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從事燃氣經(jīng)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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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未取得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jīng)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燃氣經(jīng)營者不按照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從事燃氣經(jīng)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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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未取得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jīng)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燃氣經(jīng)營者不按照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從事燃氣經(jīng)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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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燃氣經(jīng)營者拒絕向供氣區(qū)域內符合供氣和用氣條件的用戶供氣和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未經(jīng)審批擅自停業(yè)、歇業(yè)以及向未取得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用于經(jīng)營的燃氣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583號)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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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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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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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或未經(jīng)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燃氣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jīng)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jiān)察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冒用其他企業(yè)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jīng)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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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可以處0.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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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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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燃氣經(jīng)營者未按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或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以及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燃氣經(jīng)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的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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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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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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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接地引線和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以及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燃氣計量裝置等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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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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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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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等行為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或者動用明火的;(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四)未與燃氣經(jīng)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或者擅自進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作業(yè)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的罰款;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或者損壞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在燃氣設施上牽掛電話線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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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或者擅自進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作業(yè)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的罰款;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或者損壞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在燃氣設施上牽掛電話線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3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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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或者擅自進行焊接、烘烤、爆破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作業(yè)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3000元的罰款;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或者損壞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在燃氣設施上牽掛電話線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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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或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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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8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2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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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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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jīng)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的處罰 |
《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jīng)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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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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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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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違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違反操作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 |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 73 號)第三十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二)年檢不合格的企業(yè),繼續(xù)從事安裝、維修業(yè)務;(三)由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原因發(fā)生燃氣事故;(四)未經(jīng)燃氣供應企業(yè)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燃氣管理部門吊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資質證書》后,應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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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1萬元的罰款,未經(jīng)燃氣供應企業(yè)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燃氣管理部門吊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資質證書》后,應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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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3萬元的罰款,未經(jīng)燃氣供應企業(yè)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燃氣管理部門吊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資質證書》后,應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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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yè)生產或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及聘用無《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業(yè)務的處罰 |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yè)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二)聘用無《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業(yè)務。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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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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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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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或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安裝、維修的處罰 |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沒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安裝、維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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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以1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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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處以3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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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資質證書》的企業(yè)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yè)務的處罰 |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73號)第三十三條 無《資質證書》的企業(yè)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yè)務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燃氣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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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燃氣管理部門處以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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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燃氣管理部門處以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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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崗位證書》擅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yè)務或以個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yè)務的處罰 |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73號)第三十四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的安裝、維修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無《崗位證書》,擅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yè)務;(二)以個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yè)務。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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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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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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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燃氣工程的設計文件未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或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規(guī)定移交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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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燃氣工程的設計文件未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或者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移交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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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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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處1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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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不按國家有關標準安裝、維修燃氣器具或材料、配件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擅自移動公用燃氣設施或設定安裝保修期低于1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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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四)項規(guī)定,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安裝、維修燃氣器具,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公用燃氣設施、或者設定安裝保修期低于1年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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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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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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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用不符規(guī)定的燃氣鋼瓶充裝燃氣、違規(guī)充裝燃氣和燃氣鋼瓶存放場所不符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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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瓶裝燃氣企業(yè)、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以2000元的罰款。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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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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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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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不按規(guī)定使用燃氣鋼瓶和盜用或轉供管道燃氣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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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居民用戶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居民用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用戶應當配合燃氣企業(yè)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嚴格遵守安全用氣的規(guī)定,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對居民用戶可處以100元的罰款,對非居民用戶可處以1000元的罰款。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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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對居民用戶可處以3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居民用戶可處以3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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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改正,對居民用戶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居民用戶可處以5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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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規(guī)使用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瓶裝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和因管理不善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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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燃氣企業(yè)、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核發(fā)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轉讓、出租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三)因管理不善,發(fā)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業(yè)、歇業(yè),嚴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吊銷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管道燃氣企業(yè)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供氣。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依法吊銷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管道燃氣企業(yè)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供氣。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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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依法吊銷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供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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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依法吊銷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瓶裝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保證供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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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施工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及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房屋建筑工程質量辦法》規(guī)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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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 80 號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的罰款: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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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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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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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對涉及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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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公布)第70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的罰款。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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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75萬元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8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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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100萬元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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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民用建筑節(jié)能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對建設單位明示、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或讓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材料、設備以及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材料、設備、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處罰 |
《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國務院令 第530號)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20萬元的罰款: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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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3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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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改正,處5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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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處罰 |
《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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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3%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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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4%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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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單位未按民用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處罰 |
《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2008年8月1日國務院令第530號發(fā)布)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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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3%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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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停業(yè)整頓,處民用建筑項目合同價款4%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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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單位未對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材料、設備進行查驗或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材料、設備及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處罰 |
《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國務院令 第530號)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1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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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2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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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處20萬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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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監(jiān)理單位未按標準實施監(jiān)理及在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jiān)理的處罰 |
《民用建筑節(jié)能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工程監(jiān)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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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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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逾期未改正的,處30萬元的罰款,由頒發(fā)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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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違反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對建設工程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建設工程檢測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檢測業(yè)務的處罰 |
【部門規(guī)章】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141號)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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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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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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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檢測資質證書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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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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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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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檢測機構違反《建設工程檢測管理辦法》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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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可并處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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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可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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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shù)據(jù),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鑒定結論的處罰 |
【部門規(guī)章】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2005年建設部令第141號)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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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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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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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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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號)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的罰款。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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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3%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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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4%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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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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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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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50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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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5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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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對建設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或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及將拆除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行為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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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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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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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yè)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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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yè)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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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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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未在施工現(xiàn)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區(qū)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xiàn)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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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5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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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10萬元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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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單位在進入施工現(xiàn)場前未經(jīng)查驗有關用具設備或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違規(guī)使用或違規(guī)委托安裝自升式架設設施、在施工過程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xiàn)場前未經(jīng)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xiàn)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span>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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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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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情節(jié)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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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違規(guī)進行勘察、設計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及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按規(guī)定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yè)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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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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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處30萬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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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工程監(jiān)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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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1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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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30萬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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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yè)環(huán)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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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挪用費用20%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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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處挪用費用50%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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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肢解后分別轉讓或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及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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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guī)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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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八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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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十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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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對違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處罰 |
對為規(guī)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處罰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8號)第十二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guī)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fā)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下罰款。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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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2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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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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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處罰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4年第18號)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fā)證機關撤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由原發(fā)證機關撤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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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由原發(fā)證機關撤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受到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予以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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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由原發(fā)證機關撤銷施工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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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或偽造、涂改施工許可證的處罰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8號)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發(fā)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發(fā)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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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發(fā)證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處2萬元的罰款;建設單位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證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并處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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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建設單位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證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并處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單位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證的,由發(fā)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并處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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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對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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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第七十三條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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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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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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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對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或原始記錄不按照規(guī)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等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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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處1萬元的罰款: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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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處2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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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責令改正,處3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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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對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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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guī)定》(2002年7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1號)第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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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以1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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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處以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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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對施工單位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和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單位未采取密閉、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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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施工單位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未采取密閉、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
從輕情形 |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
責令改正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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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 |
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
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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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情形 |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曾因該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3)造成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4)其他依法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
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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