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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 |
1、《專利法》第63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9條:專利法和本細則所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
3、《專利行政執(zhí)法辦法》第29條: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由行為發(fā)生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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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假冒專利行為在二年內(nèi)未被發(fā)現(xiàn)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 |
不予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