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深入推動我區(qū)營商環(huán)境優(yōu)化升級,鞏固深化我區(qū)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建設項目落地開工,根據(jù)《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宣城市創(chuàng)優(yōu)營商環(huán)境對標提升舉措(2022版)的通知》(宣政辦秘〔2022〕19號)、《宣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關于房屋建筑工程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通知》(建管〔2022〕91號)文件要求,現(xiàn)將《宣州區(qū)優(yōu)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項目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實施方案(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宣州區(qū)優(yōu)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項目
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實施方案(試行)
2023年3月2日
宣州區(qū)優(yōu)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項目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實施方案(試行)
一、優(yōu)化辦理對象
(一)我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涉及較大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非市政道路建設改造或整治工程。
(二)建設單位在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后,可根據(jù)項目設計和施工順序自主選擇,分階段或整體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階段劃分采取以下三種形式:
分三階段辦理:按“樁基工程、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0.000以下結構”、“±0.000以上”三個階段分別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分兩階段辦理:按“±0.000以下”、“±0.000以上”兩個階段分別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分一階段辦理:直接申辦工程整體的施工許可證。
(三)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中由建設單位實行的全裝修成品個人住宅工程。對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積、建筑總高度、建筑層數(shù),不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結構安全等級,不改變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不調整使用功能和不變更使用性質等規(guī)劃調整的全裝修成品個人住宅工程,由建設單位簽訂承諾,可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二、合并施工許可關聯(lián)手續(xù)
符合上述第一條款項目,在申報施工許可證核發(fā)審批事項時,可同步申報“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易地修建審批”、“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等。
將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手續(x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fā)”合并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fā)”。將質量安全監(jiān)督與施工許可證核發(fā)同步進行。
三、容缺受理申報材料
符合上述第一條款項目,在申報施工許可證核發(fā)審批事項時,采取容缺受理申報材料。
(一)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涉及較大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非市政道路建設改造或整治工程,應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份);
2.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xù)(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任一均可);
3.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4.已經具備施工條件承諾書;
5.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6.五方責任主體授權委托書及質量終身責任制承諾書;
7.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對其他材料采取容缺制。
(二)對按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應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份);
2.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xù)(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任一均可);
3.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及圖審初步意見;
4.已經具備施工條件承諾書;
5.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6.五方責任主體授權委托書及質量終身責任制承諾書
對其他材料采取容缺制。
(三)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中由建設單位實行的全裝修成品個人住宅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份);
2.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3.五方責任主體授權委托書及質量終身責任制承諾書;
4.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5.建設單位不改變主體結構、不降低建筑結構安全等級、不改變原建設工程消防及設計規(guī)劃承諾書。
6.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
(一)建設單位應在自領證之日起3個月內對容缺的材料進行補齊補正。若工期不滿3個月的,建設單位則應在工程完工之前對所容缺的材料進行補齊補正。
(二)未按照規(guī)定時間對容缺材料進行補齊補正的,依法撤銷已核發(fā)項目的施工許可證。
(三)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各階段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必須一致,施工圖審查機構須為同一家。
(四)對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應在樁基工程、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工程結束前申報整體工程施工許可證;非建設單位原因無法及時申請下一階段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在基坑支護達到設計使用期限前,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基坑安全。
五、相關要求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guī)避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要求。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存在未批先建情況的,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二)建設單位在申報施工許可證時應遵守誠實守信原則。如發(fā)現(xiàn)存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或超施工許可范圍(階段)施工、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承諾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三)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綜合窗口人員培訓,嚴格履行事中事后監(jiān)管職責,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及時跟進監(jiān)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