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項目名稱:2023年宣城市第五小學南市路校區(qū)設備采購項目(二次)
三、相關當事人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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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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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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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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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心晨心理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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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qū)柏堰科技園寧西路16號安徽凱創(chuàng)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棟1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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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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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第五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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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佟公路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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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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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區(qū)公共資源交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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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區(qū)思佳花園北15棟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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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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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柏文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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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區(qū)麥莎廣場17A幢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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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安徽心晨心理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區(qū)柏堰科技園寧西路16號安徽凱創(chuàng)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棟106室
被投訴人:宣城市第五小學、宣城市宣州區(qū)公共資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宣城市佟公路132號、宣城市宣州區(qū)思佳花園北15棟6樓
相關供應商:宣城市柏文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宣城市區(qū)麥莎廣場17A幢04室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被投訴人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 1: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關于“2023 年宣城市第五小學南市路校區(qū)設備采購項目(二次) ”成交公示的質疑回復不客觀、不審慎,未提供相關的法律依據,這與《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 94 號令第十五條相互違背;2:宣城市柏文家具有限公司在參加本項目活動中不具備出版物經營許可資質,不符合詢價文件第 4 頁“二、申請人的資格要求”第 1 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即“(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以及第 4 點“本項目的特定資格要求:具有本次采購貨物的供貨及售后服務能力”; 3:宣城市柏文家具有限公司在參加本項目活動中未列明采購需求中圖書室配置中的“書架其余部件”、“文印室辦公桌椅”等產品的中小企業(yè)聲明函,不符合招標文件 的“供應商須知前附表”中對中小企業(yè)聲明函填寫的要求:“響應供應商應根據工信部聯(lián)企 業(yè)[2011]300 號文中行業(yè)劃型標準如實填寫”,宣城市柏文家具有限公司雖然承諾全部產品符合中小企業(yè)要求,但是未列明具體產品情況,不符合中小企業(yè)聲明函具體要求。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1、處理依據: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規(guī)定。
2、處理結果:投訴人投訴事項成立,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鑒于本項目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確認采購活動違法,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其他補充事宜
宣城市宣州區(qū)財政局
2023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