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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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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5063/202401-00203 組配分類: 行政強制目錄分表及流程圖
        發(fā)布機構: 宣州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名稱: 宣州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行政強制目錄(2023年)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01-29 發(fā)布日期: 2024-01-29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5063/202401-00203
        組配分類: 行政強制目錄分表及流程圖
        發(fā)布機構: 宣州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名稱: 宣州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行政強制目錄(2023年)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01-29
        發(fā)布日期: 2024-01-29
        宣州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行政強制目錄(2023年)
        發(fā)布時間:2024-01-29 08:58 來源:宣州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分序號 權力類型 項目名稱 實施依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備注
        1 行政強制 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發(fā)現涉嫌違反本法規(guī)定行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登記臺賬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測繪行為直接相關的設備、工具、原材料、測繪成果資料等。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1、核查與制止:發(fā)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涉嫌違法的及時核查,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2、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填寫《立案審批表》,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立案。3、調查取證。依法按程序收集、調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鑒定結論、認定結論等證據材料。4、案件審理。5、作出處理決定:調查終結后,形成調查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或集體討論,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涉及需要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同時作出移送決定。 6、告知并聽取意見:主管領導同意或集體討論后,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7、組織聽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依法組織聽證。8、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以及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9、執(zhí)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依法進行催告,催告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10、結案歸檔:執(zhí)行完畢后或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后,填寫《結案報告》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結案,并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時整理裝訂成卷,并按照規(guī)定歸檔。11、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3、不具備法定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guī)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7、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8、執(zhí)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損的;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的行為。
        2 行政強制 代履行 1.立案階段責任:依法制發(fā)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3 行政強制 封存違反規(guī)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yè)部分)(林業(yè)部令第4號,1994年7月26號發(fā)布;2011年1月25日國家林業(yè)局令第26號修改)第三十條第三款:對違反規(guī)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3.《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號,2012年4月24日修正)第十八條第三款:對違章調運的森林植物和林產品,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所需費用及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1.立案階段責任:依法制發(fā)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反規(guī)定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5.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反節(jié)約能源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4 行政強制 封存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監(jiān)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1.立案階段責任:依法制發(fā)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反規(guī)定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5.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反節(jié)約能源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5 行政強制 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林木以及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監(jiān)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林木以及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1.立案階段責任:依法制發(fā)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反規(guī)定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5.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反節(jié)約能源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6 行政強制 查封與破壞森林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監(jiān)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與破壞森林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1.立案階段責任:依法制發(fā)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反規(guī)定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5.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反節(jié)約能源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7 行政強制 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監(jiān)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林木以及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1.立案階段責任:依法制發(fā)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反規(guī)定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5.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反節(jié)約能源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8 行政強制 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九條 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zhí)法機關。種子執(zhí)法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件。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農業(yè)農村、林業(yè)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zhí)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zhí)法相關工作。 1.立案階段責任:依法制發(fā)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反規(guī)定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5.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反節(jié)約能源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9 行政強制 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及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及有關文件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品種權侵權案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林業(yè)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假冒授權品種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復制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及有關文件。 1.立案階段責任:依法制發(fā)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反規(guī)定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5.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反節(jié)約能源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10 行政強制 查封、復制有關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生態(tài)環(huán)境、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1.立案階段責任:依法制發(fā)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反規(guī)定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5.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反節(jié)約能源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11 行政強制 查封、扣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出售、加工、運輸獵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生態(tài)環(huán)境、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1.立案階段責任:依法制發(fā)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反規(guī)定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5.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反節(jié)約能源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12 行政強制 強制拆除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七十一條: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的,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1.立案階段責任:依法制發(fā)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反規(guī)定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5.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反節(jié)約能源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13 行政強制 查封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履行野生動物保護監(jiān)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1.立案階段責任:依法制發(fā)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反規(guī)定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5.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反節(jié)約能源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14 行政強制 封存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及查封、扣押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草原、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生態(tài)環(huán)境、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查封、扣押涉嫌違法活動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1.立案階段責任:依法制發(fā)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fā)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5.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zhí)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反規(guī)定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5.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反節(jié)約能源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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